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的決定》(國發〔2019〕6號),自2019年2月27日起船員服務簿簽發不再作為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為便利服務船員,做好船員服務簿后續管理的銜接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27日起,海事管理機構不再進行船員服務簿簽發審批,對通過船員適任證書核發審查的船員直接發放船員服務簿。
二、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的普通船員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三、船員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海船船員在申請的“職務”欄內注明“其他”;內河船舶船員的普通船員在申請的“職務”欄內注明“普通船員”,并附送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發放船員服務簿,并辦理船員注冊,注冊日期為初次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日期。
四、已持有有效船員適任證書但無船員服務簿的船員,可憑船員適任證書在任一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簽發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領取船員服務簿。船員在注冊、注冊變更、服務簿補換發時應當填寫《船員基本信息表》
五、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的普通船員,在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船員服務簿的,可向任一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簽發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船員服務簿原簽發單位應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六、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在船船員適任證書持有情況的監督檢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對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未持船員適任證書的,應當予以提醒,暫不進行行政處罰。
七、船員辦理相關業務時,對于船員管理系統中已具有電子信息的,無需提交相關紙質材料。
請各相關單位做好業務培訓和宣貫工作。
有需要辦理普通船員的,
請與15357029511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