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
(1991年4月28日交通部令第30號,2003年9月2日交海發[ 2003] 357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防止碰撞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切船舶、排筏均應當遵守本規則。
船舶、排筏在國境河流、湖泊航行、停泊和作業,按照中國政府同相鄰國家政府簽有的協議或者協定執行。
船舶、排筏在與中俄國境河流相通的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責任
船舶、排筏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以及船員應當對遵守本規則的疏忽而產生的后果以及對船員通常做法所要求的或者當時特殊情況要求的任何戒備上的疏忽而產生的后果負責。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兩船已逼近或者已處于緊迫局面時,任何一船都應當果斷地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動,包括在緊迫危險時而背離本規則,以挽救危局。
不論由于何種原因,在長江干線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須避讓順航道行駛的船舶。
第四條 特別規定
本規則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事機構,長江、黑龍江海事局及轄區內有內河的沿海海事機構根據轄區具體情況,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關交通管制在內的特別規定,報交通部批準后生效。
第五條 定義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舶”是指各種船艇、移動式平臺、水上飛機和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但不包括排筏。
(二)“機動船”是指用機器推動的船舶。
(三)“非自航船”是指駁船、躉船等本身沒有動力推動的船舶。
(四)“帆船”是指任何正在駛帆的船舶,包括裝有推進器而不在使用者。
(五)“拖船”是指從事吊拖或者頂推(包括傍拖)的任何機動船。
(六)“船隊”是指由拖船和被吊拖、頂推的船舶、排筏或者其他物體編成的組合體。
(七)“快速船”是指靜水時速為35km以上的船舶。
(八)“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船舶吃水與航道水深的關系,致使其操縱、避讓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的實際吃水在長江定為7m以上,珠江定為4m以上。
(九)“在航”是指船舶、排筏不在錨泊、系靠或者擱淺。
(十)“船舶長度”是指船舶的總長度。
(十一)“航路”是指船舶根據河流客觀規律或者有關規定,在航道中所選擇的航行路線。
(十二)“順航道行駛”是指船舶順著航道方向行駛,包括順著直航道和彎曲航道行駛。
(十三)“橫越”是指船舶由航道一側橫向或者接近橫向駛向另一側,或者橫向駛過順航道行駛船舶的船首方向。
(十四)“對駛相遇”是指順航道行駛的兩船來往相遇,包括對遇或者接近對遇、互從左舷或者右舷相遇、在彎曲航道相遇,但不包括兩橫越船相遇。
(十五)“能見度不良”是指由于霧、霾、下雪、暴風雨、沙暴等原因而使能見度受到限制的情況。
(十六)“感潮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事機構及長江海事局劃定的受潮汐影響明顯的河段。
(十七)“干、支流交匯水域”是指不與本河(干流)同出一源的支流與本河的匯合處。
(十八)“汊河口”是指與本河同出一源的汊河道與本河的分合處。
(十九)“平流區域”是指水流較平緩的運河及水網地帶。
(二十)“渡船”是指內河I級航道內,單程航行時間不超過2h,或單程航行距離不超過20km,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單程航行時間不超過20min的用于客渡、車渡、車客渡的船舶。
第二章 航行和避讓
第一節 行動通則
第六條 瞭望
船舶應當隨時用視覺、聽覺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規的瞭望,隨時注意周圍環境和來船動態,以便對局面和碰撞危險做出充分的估計。
第七條 安全航速
船舶在任何時候均應當以安全航速行駛,以便能夠采取有效的避讓行動,防止碰撞。
船舶決定安全航速時,應當考慮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風、浪、流及航道情況和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使用雷達的船舶,還應當考慮雷達設備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機動船經過要求減速的船舶、排筏、地段和船舶裝卸區、停泊區、魚苗養殖區、渡口、施工水域等易引起浪損的水域,應當及早控制航速,并盡可能保持較開距離駛過,以避免浪損。
由于本身防浪能力或者防浪措施存在缺陷的,不能因本條第三款規定而免除責任。
第八條 航行原則
機動船航行時,上行船應當沿緩流或者航道一側行駛,下行船應當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間行駛。但在感潮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任何船舶應當盡可能沿本船右舷一側航道行駛。
設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線制的水域,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航行和避讓。兩船對遇或者接近對遇應當以左舷會船。
第九條 避讓原則
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當對來船動態不明產生懷疑,或者聲號不統一時,應當立即減速、停車,必要時倒車,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動,應當明確、有效、及早進行,并運用良好駕駛技術,直至駛過讓清為止。
船舶在避讓過程中,讓路船應當主動避讓被讓路船;被讓路船也應當注意讓路船的行動,并按當時情況采取行動協助避讓。
在任何情況下,在長江干線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須避讓順航道或河道行駛的船舶。
兩機動船相遇,雙方避讓意圖經聲號統一后,避讓行動不得改變。